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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
[ 录入者:benjamin_qc | 时间:2008-07-08 17:58:55 | 作者: | 来源: | 浏览:24次 ]

1. 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4.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公司,其股东可以分二期缴纳出资, 在公司设立后六个月内缴付总资本的30;其余部分应承诺在设立后2年全部缴足。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5. 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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