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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定条件
[ 录入者:benjamin_qc | 时间:2008-07-08 17:56:32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9次 ]

    申办者在办理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应是取得了"工商部门"核准的已有营业执照一年的企业,其注册地址必须在海淀园区域内。 符合《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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